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抹黑“外地律师”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错误

王才亮 王才亮的笔耕园地 2023-01-06



前天朋友们转给我一个浙江衢州的司法局的文章,看到之后我吓了一跳,随后就转发到给朋友们看。我想所有看到这篇文章的法律人都感到很意外,因为这篇文章的确缺乏基本的法治思维,缺乏正常的政治理念。


今天看到这篇文章居然还挂在网上:


这说明作者以及网站的管理者、决策者至今没有认识到错误,所以我认为有必要加以公开批评而写了以下文字。


一、首先澄清一个事情


从该文章反映的情况和我的了解,我执业的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不是该文章内攻击的两家律师事务所之一,我所在的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也没有文章中批评的两个律师。我至今也不知道文章中批评的两家律师事务所和俩位律师到底是哪个所、哪个人。


我之所以关心这个事情并且冒着风险发声,是因为这个文章伤害了无数位“外地律师”,是为了中国律师的执业环境和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特别是为了改变行政诉讼当前处于尴尬的处境,是为了捍卫中国律师中绝大部分人的荣誉。


 二、法律服务不能搞地方保护主义


该文章把到衢州市代理案件的北京律师视为“外地律师”加以抹黑,这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错误,这在逻辑上是有毛病的。


第一,中国律师在中国境内执业没有地域限制,在注册地外的地方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不能视为是“外地律师”。现实中,行政诉讼原告在当地律师请律师存在困难或者不信任,这需要当地的法律人去反思其原因,而不是排斥非在本市、区注册的律师来本市、区执业。


第二,按照这个柯城区司法局的观点,非在柯城区注册的律师到柯城区代理案件便是“外地律师”,那么在杭州、宁波、温州、金华等地注册的律师到衢州办案也是“外地律师”,我不知道浙江省司法厅和律师协会不会赞同这个文章的观点?


第三,继续按照这个文章的观点,在柯城区司法局注册的律师到柯城区之外的地方代理案件属于“外地律师”;衢州市注册的律师到省内其他中院和浙江高院,浙江省的注册的律师到其他省高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代理案件也属于“外地律师”,如果受到该文章的“外地律师”待遇时是否接受这个文章的“外地律师”的观点?


三、法律服务不能以胜败论英雄。


律师代理各种案件,无论是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都依法禁止承诺其结果,尤其是行政诉讼更是禁止代理律师风险收费和承诺诉讼的结果。在中国时下的司法环境下,更不能以诉讼胜败论英雄。


第一,当事人委托律师需要的是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不是一种买卖行为。胜诉或者败诉,首先依靠当事人的行为本身也就是该案的法律事实。


第二,所有良心未泯的人都知道中国当前的行政诉讼政府的败诉率一直控制在10%左右,有的地方甚至要求政府的败诉是零败诉率。在这种大背景下,该文章以胜诉率来评判律师的工作是否尽责显然不符合国情和法律。


第三,当前国内正在进行刀刃向内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司法机关远未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即使是教育整顿工作结束之后,案件的胜败也不表现司法裁判就一定正确。二审、再审、抗诉制度的设立就是考虑到一审甚至二审会存在错误。


第四,我不否认我们律师的执业水平有高有低,的确也有的律师需要提高职业的素养和能力。但是,这只能就案说案,而不能归结于“外地律师”的身份。


四、抹黑“外地律师”是逆法治


从文章中看,柯城区司法局按文章里的内容给北京的有关两个区司法局发了文,为什么还要公开发文章来搞这个宣传呢?其动机无非是两点,而这两点是明显的逆法治的神操作:


第一,文章欲给被征收人施加压力,告诉被征收人:“你请律师是没用的,尤其是请外地律师还是败诉,所以你不要请律师也不要维权”。这种腔调我不用过多评论,我相信稍微有点法律意识的人都知道这种腔调是胡说八道。中国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明确了的,难道这个司法局的人不知道吗?他们要跟党中央唱对台戏吗?


第二,文章欲抹黑“外地律师”,不让当地的老百姓去请在该区注册之外的律师,这就超出区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我记得20年前我们讨论行政许可法(草案)的时候,就已经把这种地方保护主义批评的体无完肤。对包括律师执业在内的服务业搞地域限制的背后是企图搞“山大王”式的封建割据。所以,在2004年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当中明确禁止了这种地方保护的行为。


五、 最后三句不能不说的话


冒着风险说到这里,感觉言犹未尽,还有三句不能不说的话。


第一,我们国家之所以需要行政诉讼制度,就是希望行政诉讼能够依法监督政府行政行为,以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提供法律服务是法律所规定的也是党中央所期盼的也是社会所需求的中国律师的职责。


第二,让包括征收拆迁纠纷在内的行政争议进法院解决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定下的主调,是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任何与此相违背的腔调都是与党中央与国家,与法律唱对台戏,均应当坚决严厉谴责之。


第三,我们当前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十分需要一个和谐的环境,这种环境就需要我们法律人尽可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框架内化解社会矛盾。如果一个地方发生了征地拆迁纠纷,被征收人认为他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而需要请律师帮助维权,可当地律师不让做,外地律师不能做,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护?矛盾如何化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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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学者型律师,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委员会顾问。出版专著三十余本,发表论文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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